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,药企低于成本竞标、串通
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公告,正式就《医疗保障法(征求意见稿)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。
从公布的内容看,《医疗保障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共分8章70条,包括总则、筹资和待遇、基金管理、医药服务、公共管理服务、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、附则等。
国家医保局自2018年5月成立以来,曾多次组织召开“医疗保障法制建设”座谈会,听取专家学者、地方部门等对我国医疗保障领域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。去年8月28日,国家医保局曾在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中透露,正积极推动《医疗保障法》立法工作,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法治建设的期盼。答复中表示,建立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》为统领,配套出台若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,形成独立完备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,是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的现实需要,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、推进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,是解决医疗保障改革发展整体无法可依的必然选择。
如今,这部期盼已久的《医疗保障法(征求意见稿)》终于正式对外公布并征求意见。专家认为,这是我国医保法制化建设的里程碑事件,将推动我国医疗高质量发展进入新的阶段。
境外就医、健康体检等不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
意见稿提出,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,医疗救助为托底,补充医疗保险、商业健康保险、慈善医疗救助等相互衔接、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。具备多种身份的人员,按照可享受的最高待遇给予补贴,不得重复补贴。
意见稿明确了六类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,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;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;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;在境外就医的;体育健身、养生保健消费、健康体检;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。
国家完善重大疫情等紧急情况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,健全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,统筹做好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等使用。
低于成本竞标最高罚中标金额10‰
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,国家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药品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,指导药品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。同时,国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药品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。
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,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,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、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。
意见稿对集中采购机构、药企在集中采购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。药企违规行为包括四种情形: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,或者以欺诈、串通投标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;给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、集中采购机构、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贿赂;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资格、不及时签订购销协议、不履行供货承诺、未按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供货;竞标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。
医药企业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,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;中标的,中标无效,处中标项目金额5%。以上10%。以下的罚款;对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%以上10%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限制或中止相关医药企业或相关药品、医用耗材参与集中采购的资格并予以公告;违反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。
个人骗保最高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
意见稿明确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、定点医药机构、个人等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。
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,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,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
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行为的,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;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,责令退回,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;违反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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